来源:新闻资讯 发表日期:2023-12-11 23:32:19 浏览次数:1
“依照国税总局新的增值税规则,部分食用油企业将添加额定的现金压力和存货压力,可是此举也将提高食用业标准运营的水平。” 一位食用油企业人士25日对《榜首财经日报》记者如此表明。
多家食用油企业担任人和记者说,食用油加工公司进项税额扣除率与销项税率一向都是齐平的,并且销项税率也不是我们以为的17%,而是13%,此次国税总局新规不会添加也不会削减企业应缴的税金。
新规中有一条,改动当时农产品加工和流转企业凭农产品收买发票直接核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施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详细的进项税额可由税务部分核算、核定。
进项税和销项税是针对增值税而言的两个项目,作为一般纳税人,在买进一项产品时需交进项税,依照税率17%核算,购进100元原材料需交的进项税为17元;该纳税人加工后将这批产品以120元价格出售,需交17%销项税,即(120÷1.17)×0.17=17.4元,因为能够用进项税抵扣,纳税人最终付出的增值税为17.4-17=0.4元。关于一些不标准的企业来说,为了避税,虽然只购进了100元的原材料,因为自己能开发票,能够写成120元,这样做才能够抵扣的进项税变为20.4元,而销项税仍然是17.4元,最终要交的增值税为0(17.4-20.4=-3元)。
业内人士表明,国税总局新的规则将添加部分食用油企业的现金和存货压力。此前,可用来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额是依据公司自己开具的发票金额来确认的。依照新规,进项税抵扣额是由税务局一致匡算,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企业要想获得与本来相同的免税额,有必要投入真金白银买进质料农产品,招摇撞骗的空间减小,企业的担负反而添加。
国税总局在征求意见稿中表明:“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废除了农产品收买发票的抵扣功用,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据脱钩,一方面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买发票的动机,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通过纳税人的出售的收益以及本钱、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操控,有利于防备和及时有效地发现偷骗税行为,坚持增值税税制的平稳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