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闻资讯 发表日期:2023-12-18 05:14:39 浏览次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厅关于促进内贸流转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51号),进一步支撑农产品流转系统建造,决议持续对农产品批发商业商场、农贸商场给予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方针告诉如下:
一、对专门运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商业商场、农贸商场运用(包含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对一起运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商业商场和农贸商场运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买卖场地面积的份额确认征免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商业商场和农贸商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买卖的场所。农产品包含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分确认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用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商业商场、农贸商场直接为农产品买卖供给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商业商场、农贸商场的行政工作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文娱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买卖供给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告诉规则的优惠规模,应按规则征收房产税和乡镇土地运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