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全面涉农税收政策收拾!

来源:新闻资讯   发表日期:2023-12-28 18:52:33 浏览次数:1

  农业问题一直是国家十分重视的问题,在财政的日常工作中也难免会遇到和农业相关的税务问题,今日就给我们理了涉农税收政策,需求的小伙伴从速看过来了:

  √二、对农人专业合作社出售本社成员出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出产者出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人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出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人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定的农业产品和农业出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稳妥以及有关技术培训事务,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六、对乡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乡村电网保护费(包含低压线路损耗和保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收取的乡村电网保护费免征增值税。

  √八、在乡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运营采摘、参观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参观的栽培、饲养、饲养的土地,免征乡镇土地使用税。

  √九、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人寓居用房子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十一、捕捉、饲养渔船免征车船税。捕捉、饲养渔船,是指在渔业船只挂号管理部分挂号为捕捉船或许饲养船的船只。

  √十二、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 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十三、交税人接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出产的,免征契税。

  √十四、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生果、坚果的栽培;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栽培;林木的培养和栽培;家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收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行、农机作业和修理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捉获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栽培;海水饲养、内陆饲养获得的所得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国家指定的收买部分与村民委员会、农人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买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六、金融企业根据《告贷危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告贷进行危险分类后,依照以下份额计提的告贷丢失准备金,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涉农告贷,是指《涉农告贷专项核算准则》(银发〔2007〕246号)核算的(一)农户告贷;(二)乡村企业及各类安排告贷。

  金融企业产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告贷丢失,应先冲减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告贷丢失准备金,缺乏冲减部分可据真实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履行)

  金融企业涉农告贷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没办法收回,应根据涉农告贷分类证明,按以下规则核算承认告贷丢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告贷余额不超越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根据向告贷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载(包含司法追索、电话追索、函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载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一起签章承认),核算承认丢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告贷余额超越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根据有关原始追索记载(应当包含司法追索记载,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一起签章承认),核算承认丢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告贷余额超越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法律法规核算承认丢失进行税前扣除。

  √十七、自2008年6月1日起,交税人出产出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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