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闻资讯 发表日期:2024-02-02 03:03:11 浏览次数:1
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的系列优惠方针出台,增值税税率从原16%调整为13%,原10%调整为9%。购进农产品,原10%扣除率调整为9%;购进用来出产或加工13%税率货品的农产品,依照10%的扣除率核算进项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则》(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中止履行,纳税人获得不动产或许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依照上述规则没有抵扣结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产生非正常丢失,或改动用处,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依照下列公式核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依照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产生用处改动,用于答应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依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处的次月核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送服务,其进项税额答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答应出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上述所称出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供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占悉数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的纳税人。
纳税人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方针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今后年度是否适用,依据上年度销售额核算确认。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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