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2023政策有哪些变动?附3月1日起新税率表以及抵扣攻略

来源:新闻资讯   发表日期:2023-10-03 13:08:34 浏览次数: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和10%抵减应纳税额。

  答:纳税人代扣代缴税费收到税务部门支付的手续费,需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享受“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1号政策出台前,已按免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要不要作废处理重新开具?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能够轻松的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出售的收益,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1月按1%开具普通发票后,季度不超过30万,享受免税,增值税申报表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能够轻松的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发票改版变量申请】办理。(填写时只填写需要变更的内容,如某种发票只变量,请填写申请变更最高持票数量,不要点击选择申请变更最高开票限额栏次,此行为空即可;如某种发票只改版不变量,就只填写申请变更最高开票限额即可)填完点击右上角“保存”-“下一步”提交等待税务机关受理即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于需事前查验的发票票种申请,纳税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案头分析、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等一项及多项风险核实措施。纳税人可根据电子税务局提示,等待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即可。

  答:在电子税务局主页依次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 输入查询条件,查看对应业务的“办理状态”是什么,同时请查看“办结期限”显示到何时(如没有显示办结期限建议耐心等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外,以下凭证类型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公司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知识整合,素材来源:会计天下、国家税务总局、祥叶招商等。文章版权属于原本的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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