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闻资讯 发表日期:2023-10-16 20:45:00 浏览次数:1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的告诉》(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职业规模的告诉》(财税〔2013〕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逐渐扩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规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黑龙江省以购进农产品为质料从事 “家畜屠宰”“禽类屠宰”和“茸毛(绒)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归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规模。本公告所述“家畜屠宰”的职业规模按《国民经济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家畜屠宰”类别(代码C1351)履行;“禽类屠宰”的职业规模按《国民经济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禽类屠宰”类别(代码C1352)履行;“茸毛(绒)加工”的职业规模按《国民经济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茸毛(绒)加工”类别(代码C1941)履行。
二、依照本公告归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规模的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选用成本法。
三、依照本公告归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规模的纳税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针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的告诉》(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方法(试行)〉的告诉》(黑财税〔2014〕12号)等相关规定履行。
链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逐渐扩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规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