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定义标准是什么?谁对其安全质量负责?市场监管总局一一答复了

来源:新闻资讯   发表日期:2023-11-28 04:40:03 浏览次数:1

  在执法实践中,食品、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因为监督管理要求和适用法规不同,一旦界定不明,就轻易造成争议。

  市监沙龙(ID:shijianshalong)注意到,关于食用农产品的标准等问题,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通过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来进行了解答。沙龙君就大家关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统一整理,供各位参考。

  《食品安全法》中说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那在日常工作中,如何来鉴定一个食品是不是食用农产品呢?有没什么正式的文件规定呢?或者是具体而详细的标准范本呢?

  关于“如何区分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有没有正式文件规定或者具体的标准”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称为食用农产品,同时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明确了适用于该办法的食用农产品的界定范围,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请问农民自己养殖的蜂蜜,通过分离方式取蜜所得蜂蜜属于食用农产品吗?没有生产许可证自己养殖的蜂蜜能不能销售?还是需要按《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里的蜂蜜或蜂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才能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有关食用农产品定义,食用农产品是指源于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清洗、分离切割、包装等产品。符合食用农产品定义的,可以按食用农产品销售。

  总局“三定”方案中与农业农村部的职责分工中有一句话:“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公司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这句话中的“生产加工公司”是否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公司”?

  经商食品生产司,总局“三定”方案中的“生产加工公司”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有这么一种经营形式,委托人委托行纪人收购蔬菜,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进入批发商业市场卖菜的农民手中收购蔬菜,然后交付委托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否抽检行纪人收购的蔬菜?如抽检不合格,能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行纪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监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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